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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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家档案局 【颁布日期】 19990607 【实施日期】 1999060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19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 第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章名】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 (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 第十一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章名】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 【章名】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社会利用的 第二十三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 第二十六条 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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