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外国语初级中学中学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扣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常熟市外国语初级中学中学为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四条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作用。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 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校风为“博爱、尚美”,教风为“敬业、礼贤",学风为“自强,乐群。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七条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 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 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全员聘任制方案聘用干部、教职工。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惩; 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 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 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二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 由常熟市教委考察并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设校长室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中层干部采用竞聘上岗,由校长聘任, 聘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省、市教委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 按照上级统一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由校长聘任,享有一定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学管理常规的规定,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未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四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收费及财务收支情况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闲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扣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实行课时制,职员、工人实行折课时制。
第四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和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熟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熟市教育局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熟市外国语初级中学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常熟市外国语初级中学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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