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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下讲话

第十二周:与法同行 健康成长——勇敢向校园欺凌说“不”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6 10:43:43 浏览次数: 【字体:

尊敬的各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

我是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胡越,也是大家的法治辅导员。今天很开心能够和大家一起参加升旗仪式,借着这庄严而神圣的场合,今天我想跟大家聊一聊校园欺凌那些事。

提起校园欺凌或者校园霸凌这四个字,我相信同学们都不陌生。近期,“邯郸初中生被害案”闹得沸沸扬扬,目前的最新消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也就是说,尽管他们年龄在12-14岁之间,犯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罪行的,经过法定程序,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个案件并不是首例,此前已经就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前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从情况通报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欺凌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这里跟大家说一个直观的数据,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达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你们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自当认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争当新时代的守法好少年。在此,希望同学们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危险及时反馈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大家息息相关。在这两部法律中,对学生欺凌的概念做了界定。所谓的学生欺凌,指的就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的不仅仅是学生欺凌,或许还会有一些校外人员对我们实施欺凌,甚至也会有网络上的网友也可能通过网络实施欺凌行为。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也不管是同学还是陌生人,哪怕只是我们已经觉得自己可能面临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损害的危险,我们就要及时寻求家长和老师的帮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除了停止侵害,还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等。注意,这个时候并不需要等到损害的实际发生,一定要防患于未然。情况紧急的也可以自行拨打报警电话,具备这种维权意识,才能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二、不沉溺虚拟世界,防止不良信息侵蚀

青少年长期沉迷网络,会造成视力损害、学习分心、人际交往能力降低、精神萎靡不振、认知缺失等等。不仅严重影响学习及生活,并且也会让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官方统计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抽样统计表明,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三成是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后,对被害人进行线上“隔空猥亵”或者线下强奸。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网络的虚拟特性导致管控存在困难。同学们平时上网时,一定要增强辨别能力,分清什么能学什么不能学,不要让本应给为我们带来便利的网络成为绑架我们思想的工具。

三、约束自我行为规范,尊重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上有个原则叫“权责相一致”,也就是说“权利义务对等”。有的同学说,我觉得法律管的太宽了,我拳头硬,为什么不能随意打人?法律应该规定有打人权,这样我打人就不犯法了!我们要知道,有些法律规定看似是限制你的权利,其实恰恰是在保护你。你的拳头硬,可以随便打别人,那是不是周围的人都也无缘无故的殴打你呢?我希望这个同学被打时不要哭着说“我不要打人权,打人犯法”。所以啊,我们在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同时,就要自觉遵守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是有边界的,我们在保护自己免受伤害的同时也不能触犯别人的合法权利,比如面对校园欺凌,如果能采取合法途径维权,就不能“以暴制暴”。现在法律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责任予以了明确,年龄不是伤害别人的借口,一旦触犯违法犯罪的底线,一样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同学们,你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今天这短短的讲话,希望同学们能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也能给予大家一些在面对校园欺凌时勇敢说“不”的勇气。最后,祝愿大家今后生活顺心,学业有成。

常熟法院胡越胡越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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